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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桂芳特约通讯员林荔丹)笔者昨天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获悉:国家已对房地产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 作了调整,即销售二手楼、自建自用住房、房改房、经济实用房、空置商品房都有减、免营业税的优惠。省地税局已向有关部 门发出通知,对减、免征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作了明确。 个人销售住宅减、免征营业税界限是:个人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凡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其销售的二手楼(普 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不满1年的,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 ,在广东省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颁发《准建证 》,自己出资建造的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个人名义自行结合申报联建的住宅;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为,属于城 市、县城镇的,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农村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 营业税范围,暂按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规定执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其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不 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问题:一是单位无钱建房、购房,又从未实行房改,以本单位名义报建或由本单位出土地,由本 单位员工集资报建的住房,建成后单位严格按房改政策规定房改面积标准分配的,于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暂免征 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凡超过房改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二是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在2000 年底前,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销售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范围: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房,凡比照经济适用住房 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凡积压空置商品 房在1998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经主管部门批准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销售的,暂免征销售 不动产营业税;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与贷款银 行或项目投资方协商,依法签订合同用积压空置商品商品住房确认权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方的有关文件,申请确订后,可免 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相关报道: 上海住房公积金去年实际增长近一成 相关报道: 北京从4月1日起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相关报道: 湖南反腐败出重拳 多购多占房清出两万套 相关报道: 2000年北京春季房展会将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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