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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2时30分,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申诉人蒋万里要求其原供职的被诉方--某公司赔偿其经 济损失的劳动仲裁刚一开庭即宣告休庭,原因是被申诉人提出:公开仲裁会泄露职工工资这个企业秘密。此前因中途休庭的劳 动仲裁不少,但据称因“工资也属企业秘密”而宣布休庭的尚属罕见。 这一劳动仲裁案昨日吸引了成都数家关注此事的媒体记者前往采访。孰料,昨日下午2时30分刚开庭,当仲裁员刚 核实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身份后,被申诉方代理律师立即提出,“工资属企业秘密”、公开仲裁会泄露企业秘密,并要求仲 裁员不要公开仲裁审理。仲裁员按照仲裁有关程序,因未与仲裁委员会最终商定而宣布休庭,择日再仲裁。 被申诉方代理律师胡某告诉记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已是企业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如果竞争对手 知道企业职工工资,会造成人员被挖走。因此“工资也属企业秘密”,这个纠纷不应该公开仲裁。由此造成还没轮到双方唇枪 舌剑,这个仲裁便戛然中止。 申诉人蒋万里在申诉书中称,1998年他应聘到某公司当电工,在公司节能增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这一切在今 年1月28日被改变,公司有关负责人通知其不用再上班,并解除合同,他于1月31日办理了离开企业的所有手续。 但蒋离开公司后觉得有点亏: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本应于2月17日才到期,公司凭什么1月28日就将他扫地出门 ?如果企业要解除与他的合同,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他遂以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应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为由,向成都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应补偿其三个月工资 2850元,并补办其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的14个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发2月份工资5 70元、以及1998年以来的中班、夜班费1800元等请求。 被诉方代理律师及相关人员则是另一种说法。据一位负责人称,蒋在工作期间表现并不负责,时常影响整个班组运行 ,在他合同即将到期前,经其班组负责人考核、部门考核等综合评价,大家一致认为不宜再续聘,因此于今年1月28日通知 他不再续聘一事,但仍希望他能干到合同期满。结果蒋听到不与其续约的消息后立即走人,责任在蒋而不在公司。因此,蒋提 出的补偿其三个月工资的仲裁申请不应成立,对于其要求补发的中班、夜班费,则在企业发给职工的津贴中已有所体现,不应 再发。 职工工资是否属于企业秘密?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企业职工工资是否属于 企业秘密,但从目前很多实例来看,职工工资不应算是企业秘密,因为很多企业工资其实都是公开化发放的;况且一个电工的 工资怎可能就把企业秘密泄露出去呢?因此被诉方在仲裁庭上提出工资是企业秘密只是一个回避媒体的借口而已。 但另一位律师的看法则与此相反。她说,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企业工资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是公开的,而现在很 多企业都是实行模糊工资制及其他并不公开的分配方式,这是企业成本管理、激励机制的核心问题,因此职工工资也应算是企 业秘密。按仲裁有关规定,被申诉人有权提出不公开仲裁。 据悉,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在对被诉人提出的请求进行综合考虑后再作定夺。本报将继续就此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吴余章 相关报道:观点:用“仲裁条款”解决纠纷好 相关报道:分析:立法法是解决冲突的“仲裁员” 相关报道:内地与香港将互执仲裁裁决 相关报道:专家建议建立新闻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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