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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不超过企业职工收入的八倍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0日 17: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徐州市日前出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 目标考核奖励三块构成。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应与企业的规模、经营成果和本企业职工收入挂钩,实行风险、利益相一致。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之和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兑付现金不超过前一 年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8倍,超额部分不兑付现金,而是作为经营者对企业的投资,全额转作资本。实行年薪制的亏损 企业,经营者年薪控制在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3倍以内;减亏、扭亏幅度较大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可增至本企业职工人 均实发工资的4至5倍。经营者在批准试行年薪后的一个月内,应按基本年薪的2倍数额以及现金或有价证券形式上交风险抵 押金,现金部分不得低于50%。此外,企业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以外的任何工资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 、奖励等。(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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