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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币分房全线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0日 19:14 羊城晚报

  本报讯: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标志广 州市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通知规定,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包括广州市市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含4个县级市和各地驻穗单位)。这些单位 如有能力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可以对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效益较差 ,暂无能力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企业,尤其是连发工资都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待企业经营状况改善、 具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条件后,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通知明确,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实施单位必须将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实行专 户管理,专项用于本人购房或租房。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在离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也可在调离本市或出境定 居时一次性提取。

  按照21号文即1998年市政府下发的《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执行的单位有两类:一是市和区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省驻穗单位。市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施单位统筹 协调解决,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实施单位协商解决。参照21号文执行的单位包括本市企业 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及4个县级市。这些市或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本市或单位自行解决。

  通知还规定,对无房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相结合的形式。对未享受过购房优惠的老职工在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有的工作年限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余下工作年限的住房资金按月发放,但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总年限 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无经济能力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单位,统一采取按月发放的形式。(董育芳罗文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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