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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被单位开除的职工状告原单位的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单位应赔偿名誉损 失3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车某原为广东某总公司属下的发展公司职工。1996年9月30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对车某作 出取保候审决定。四天后,总公司人事部向发展公司发出通知,以车某犯有受贿罪为由决定停发其月薪及津贴。1997年1 1月,检察机关认为车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但车某的单位仍坚持认为他是一个受贿犯。总公司人事部 两次发通知责令他限期交出受贿款,而且把通知抄送发展公司。1998年4月,总公司召开领导干部法制学习班,又把车某 “受贿”一事作为反面教材对干部进行教育。之后,总公司将车某开除。车某随即状告总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总公司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认为,车某是否受贿,应由法定机关依法裁决,被告公司不应擅自认定。 被告的种种行为已对车某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维持原审判决。 (黄熹粟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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