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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油船不服处罚起诉拱北海关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3日 18:40 中新社网站

  珠海13日消息:被拱北海关作为“走私”论处的一艘新加坡籍油船昨天在公堂上为自己“翻案”。

  油船指派单位---新加坡海洋油船有限公司和货主---新加坡兴隆贸易有限公司昨日向珠海中院状告拱北海关处 罚不当。1999年6月18日,新加坡籍“OCEANOPAL”号油船船长李增泉,指挥驾驶油船在中国珠海市外伶仃海 面运输,并向“闽海油5号”油船过驳油料。拱北海关缉私艇将之查获。珠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综合检测中心鉴定结果表明, “闽海油5号”船上装载有含60%轻柴油的燃料油4688.015吨,“OCEANOPAL”船上装载有同样燃料油1 3705.371吨和重柴油1243.532吨共计14948.903吨。

  拱北海关认为所查获货物与两船随船单证所列“LOWSULFURWAXYRESIDUE”(中文译名“低硫蜡 油”)不相符,且无合法证明,遂按走私行为论处,将两船所载油料予以没收。当事人李增泉以及新加坡兴隆贸易(私营)有 限公司(货主)和新加坡海洋油船(私营)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拱北海关再次审理后,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因在扣油料 不宜长期保存,经海关总署同意将其提前变卖。

  新加坡海洋油船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珠海市中院起诉。认为“ O CEANOPAL”轮该航次的整个运作程序是完全符合国际航海惯例、合法的海上运输,船上有合法的货物及合法的随船货 物单据、文书,1999年8月1日前中国官方没有对外公布“蜡油”的标准,不接受拱北海关以珠海商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 为处罚根据。双方就过驳卸货的位置在航海习惯上被视为公海进行辩论。另外,原告认为,拱北海关在执法中,不理会当事人 及利益人的书面申辩和合理要求,违背司法程序。

  据羊城晚报报道,拱北海关对原告的起诉一一进行答辩,认为海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 序合法。珠海中院正对此案进一步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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