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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浙江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8日 10:31 浙江日报

  本报讯:省人民政府日前向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和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下发了《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要 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全文如下: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前基本实 现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省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 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 办企业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均享有与本省居民公平 竞争的工作权利。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 国内外人才来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 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 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 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 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我省紧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 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 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是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省就业。引进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 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 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第五条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省工作的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 秀拔尖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给 予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他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省外人才,未正式调 入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允许在当地参加 社会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六条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 学人员,凡愿来浙江创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为 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并根据本人意愿代办落户手续。

  第七条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 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 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对回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经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 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九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 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 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 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 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 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 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创业。依托各级经济(技术)开发 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来浙江投 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 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已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浙 江定居,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 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归国 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来浙江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 本省学校借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引进的各类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培训、交流的,有关 部门应简化手续,按我省同类人员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省服务的高层次 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的高层 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并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国内外人才信息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 、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 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引进外国专家、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按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的引进人才政策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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