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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上海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13日 10:29 解放日报

  解放日报讯:市物价局昨天要求本市所有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 时,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予以公布,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单位委 托承担前期物业管理,也必须将拟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所在地物价部门 申报或备案,否则业主可以拒付有关收费。

  市物价局重申,居民入住时物业公司可收取的一次性项目有物业维修 基金、电度表保证金、有线电视初装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企业 提供给业主或使用人的《入住须知》、《入住使用手册》等,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装修队伍收取保证金、押金,对 施工人员予以登记管理并发放小区出入证件等,收费不超过每人10元。

  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并垫付资金加装防盗分户门、电控总门 等设施的,应按成本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作为 房屋附属设施交付的,此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差价 换房的入户、退房或退租手续时,可向换房人各收取50元手续费,但不 得向购买新建住宅的业主或单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项费用; 在差价换房或单位分房、配房过程中发生房屋空关,空关期间的物业管理 费或公房租金按同期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计收,对同一时段的管理费或租 金,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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