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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企业之间借款违法 协议无效双方受罚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15日 06:26 中国青年报

  1996年8月8日,原告郑州市蔬菜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郑州市辐 照中心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郑州市辐照中心向原告郑州市 蔬菜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为10个月(自1996年8月15日 至1997年6月15日,利息1万元,违约金2%)。协议签订后,原告于8月1 9日借给被告10万元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 催要,被告才于1998年7月17日支付1万元利息。原告于1998年9月8日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此案审理中,被告分 两次还原告本金共计4万元。

  我国借款合同有关条例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 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1996年8月8日所签协议 内容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协议无效,被告借款应予返还,原告请求支付 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对形成本案纠纷,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 要责任。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6万元。并且法院还向原被告双方作出了经济制裁决定书,收缴原告 郑州市蔬菜办公室劳动服务公司依照借款协议取得的利息1万元;收缴被 告郑州市辐照中心自1997年6月15日起至给付原告6万元本金之日止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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