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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县级党政领导不在原籍任职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16日 14:39 广州日报

  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也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 职

  本报讯据《了望》第23期报道,中共中央最近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 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交流定出新章法。

  --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拟提拔担任县(处 )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 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 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 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 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 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 职。

  --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 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 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 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 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 门为主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 地交流。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 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 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 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 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检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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