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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中出现过错将被追究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3日 09:27 华声报

  北京二十二日消息:中国的警察今后在执行职务中,如出现故意或者 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 误等情形,将被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这是中国公安部近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规定》所强调的。

  规定还要求,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 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 规定了辞退、限期调离公安机关、停止执行职务等九种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这项规定指出,公安法制部门负责 执法过错案件检查和认定,并对执法过错案件和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公安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十七种情形,责任划分的 原则,以及从重、从轻、免除责任的情形等,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具有较 强的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公安部同一天还发布了《公 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以保障严格执法。

  根据这项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 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 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从而明确了监督主体和 监督对象。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职责,规定指 出,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 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 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关于执法监督的方式,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 度进行监督外,规定还列举了法律审核;案件审核;执法检查、评议;专 项、专案调查;听证、覆议、覆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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