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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颁布:外商仍不准独资经营商业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7月8日 10:24 华声报

  北京七日消息: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日前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试点办法》,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试点办法》已於六月二十五 日颁布施行。

  《试点办法》说,颁布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 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

  《试点办法》规定,目前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暂不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所设的合营商业企业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商 业发展规划,能够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商业 现代化,带动国内产品出口,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试点办法》将合营商业企业的试点地区由原来的上海和深圳扩大到 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试点办法》规定,外国合营者应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 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 绩、且能够通过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的企业。中国合营者 应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流通企业。《试点办法》对中外合营 者的申请资格、双方的出资比例等作了具体规定。

  《试点办法》说,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於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 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 式。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年限不超过三十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四十年。

  在经营范围上,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可以从事商业零售(包 括代销、寄售)、组织国内产品出口、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以及相关的配套 服务;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 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试点办法》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 大陆投资设立合营商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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