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丁肇文) 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是否可以随意买卖或处置?什么样的文物不允许买卖?记者从文物部门了解到,正在修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间收藏文物作出详细规定。
“盛世兴收藏”,据统计,目前我国民间文物收藏组织已达数百家,收藏人数超过3000万,已经建起民间藏品馆约500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近四分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民间收藏因缺乏国家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直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境地。而正在审议中的《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仅有三种合法途径:属于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购销经营单位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草案》还规定,出土文物、馆藏文物、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文物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一律不允许买卖。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出售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严禁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买卖文物,同时国家鼓励公民、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租、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
另据记者了解,针对目前文物市场上走私、贩私以及盗掘买卖出土文物愈演愈烈的趋势,国家文物局正与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协商,争取尽早形成各部门的协调机制,以有力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同时国家文物局近期还将制定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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