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3日讯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文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纠纷一案日前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定沙孟海为这一文一书的合作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由沙孟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沙孟海生前曾考虑撰写一篇叙述他解放前历史的文章,与沙孟海熟知的杭州市离休干部刘某表示愿为他执笔。于是,在1985年至1990年由沙孟海口述,刘某录音整理并执笔撰写了《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稿。1991年夏,沙孟海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文稿进行了逐段逐句的审阅修改和补充,还重写了部分章节,对一些段落的结构作了调整和补充。该书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创作的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
1992年9月18日至同年10月25日,这部文稿以《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连载于《浙江日报》,作者署名为刘某。同年10月10日,一代大师沙孟海因病去世。1994年10日,这部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署名为刘某。1997年5月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黄某诉浙江省版权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诉讼。在审理中,刘某述称他是《翰墨人生》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此举引起沙孟海之子沙茂世的强烈不满,他认为,其父沙孟海是该书的未署名的作者,刘某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沙孟海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于是在同年7月向法院告了刘某,要求确认沙孟海是《前半生》和《翰墨人生》的著作权人之一。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沙茂世不服继续申诉。由于沙孟海在海内外的盛誉,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2000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西湖区法院立案受理。
在西湖区法院庭审中,沙茂世向法庭提交了13份书证及录音资料,法庭采纳了其中的10份证据。刘某在法庭上坚持认为,《前半生》一文及《翰墨人生》一书是自己的独创作品,由于上述作品系涉及沙孟海的传记性文学作品,所以不可避免地引用了沙孟海一些已经发表的作品资料,并请沙孟海审阅修改,但这不能证明该书是他和沙孟海的合作作品,《前半生》和《翰墨人生》实际是同一作品,作者是他,沙孟海提供了创作的素材。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还向法庭提交了4份书证,但法庭均没有采用。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作品,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先由沙孟海口述录音,刘某执笔撰写,再由沙孟海逐句审阅修改和补充,并重写了部分章节,还大量摘录了沙孟海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所以沙孟海与刘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沙孟海是所争议作品的作者。依照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作者享有著作权,即可以在作品中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沙孟海在该作品上不署名,系其行使署名权,并不能表明沙孟海及其法定继承人放弃了沙孟海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沙茂世请求确认沙孟海为两作品的作者、相应著作权的有关权利、沙孟海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某选择以署名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发表作品以及其以作者身份维护相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无不妥,并不构成对沙孟海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为此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孟海为《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文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一书的合作作者,沙孟海享有的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由沙孟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在刘某处的沙孟海录音资料所载口述的著作权属沙孟海所有,沙孟海享有的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由沙孟海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孔令泉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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