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赵中鹏) 昨天,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电子证据的版权纠纷案,国家图书馆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得到了法律保护。
1997年,国家图书馆取得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出版第四版。2001年1月,海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一书及光盘,其内容全部来自《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第四版。国家图书馆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海洋出版社则认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图书分类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更谈不上专有出版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所反映的图书分类法作为一种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这种方法进行标注、编排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是有独创性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国家图书馆拥有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庭审中,海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最新图书资料计算机辅助分类系统》光盘是很重要的证据。为当庭出证质证,原告在法庭上通过电脑和投影设施对此电子证据进行了演示。演示证明,光盘的内容全部来自《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一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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