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代报人邵飘萍在1926年被军阀杀害,而有关他的一本传记,一段历史沿革,竟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昨天,从惠山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该院已对这一颇受关注的名誉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侵权不成立。
祝文秀(已故)是这场名誉权纠纷的关键人物,两名原告邵某和刘某某分别是她的儿子和儿媳。被告是《邵飘萍传》的作者华某某和杭州出版社。而祝文秀与邵飘萍的关系则是本案的焦点。
原告称,被告华某某在所著的《邵飘萍传》中,否认祝文秀是邵飘萍的妻子,且在画页上把祝的肖像当成邵的另一位夫人。原告认为,华某某故意否认祝文秀已被公认的合法妻子身份,使读者认为祝是邵的情妇,是对祝名誉的诽谤,贬低了祝的形象,侵害了祝的名誉。书的出版者杭州出版社对此亦有重大过失。要求判令禁止被告发行《邵飘萍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9万元。
被告辩称,《邵飘萍传》未肯定祝文秀是邵的夫人身份,是出于治学严谨,并无损害祝文秀名誉的故意。书中对祝文秀的描述是正面的、歌颂的,叙述祝文秀与邵飘萍的关系是中性的,且不能依现代人的观念来评价过去的事情。而将祝的照片误作他人,纯属笔误。
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华某某曾向当时居住在无锡的祝文秀采访有关邵飘萍的生平事迹。此次采访中,祝文秀将自己珍藏的邵飘萍的遗物提供了出来。根据祝的叙述和其他资料,华写作了《邵飘萍传略》。在该书中,华将祝文秀作为邵飘萍的第三位夫人,记载了他们举行婚礼和共同生活的经历。但在华以后写作的传记文学《邵飘萍传》中,却删去了婚礼的情节,对祝的称呼也由“邵飘萍的夫人”改为“邵飘萍的亲属友好”、“祝文秀女士”。书中一幅祝文秀提供的其与邵飘萍的合影,出版时错当成了邵与另一位夫人的合影。一场名誉权纠纷就此引发。
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是祝文秀与邵飘萍婚姻关系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对他们婚姻的合法性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在《邵飘萍传》中,华某某的叙述,是符合纪实性文学作品的创作要求的。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方侵犯祝文秀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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