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尊重的呼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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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4:46 新民晚报 | ||
陈向阳 电影贴片广告这些年在我国内地时兴了起来。虽然不少观众对此颇有啧言,但也无可奈何。近闻浙江省杭州市一名观众却为此打了一场官司,状告某电影院在放《英雄》前插放了近10分钟的广告。法院经过三个月的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而原告对被告“强迫服务”的指控,以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不管这场官司最终谁是 据悉,广州市是内地最早推出电影贴片广告的城市,可那里的观众却“没有意见”。为何?在于有明示之举,即把随片广告的长度、时间,通过影片的宣传栏,或者在电影票上告诉观众。这种明示,得到了广大观众的理解和宽容,有的观众若不愿看片前的广告,还可以迟进场。显而易见,明示,就是尊重观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当然,有了明示并不等于“权力方”可以随心所欲了。现在有的电影院不仅放映随片广告,而且还加放自己拉来的广告。如此创效益途径,如果程序合法亦无可厚非,但事物都得有个度。倘若为谋取“单位利益”的最大化,硬让观众接受过多过滥的广告,即使有“明示”,恐怕也难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捆绑消费”、“强迫服务”之嫌。 目下有人以电影贴片广告是国际惯例为由,大行其是。然而却不愿将人家尊重观众权益的惯例也“拿来”。比如在美国,虽说电影贴片广告已在公众中约定俗成,但是,如果哪一个观众看完电影后对广告仍有抱怨,就可以行使“退票权”——让电影院返回其全部票款。这是否也当“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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