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新解释 网络转载摘编须付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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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3:48 新民晚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今天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指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 按照规定,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闻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