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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没有特权 专家提醒:市民应依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0:5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昨日,记者接到市民张女士投诉,反映其不久前购买的一双打折皮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张女士退换的要求。有关专家认为“特价”商品无“特权”,商家此举不妥。

  春节前夕,家住莱山的张女士在莱山某专卖店花200余元购买了一双打折皮鞋,商场给其购物发票上盖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印章,不久皮鞋出现鞋帮开胶等质量问题,而
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为由对张女士百般搪塞。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场的声明是无效的,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商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刘新国 于波)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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