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工厂亏损一人担责 无证据输了官司教训深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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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15:52 胶东在线 | |
旧案新提 案情:2000年10月8日,王某与姜某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成立龙新制品厂,总投资5万元,姜某投资1万元,王某投资4万元,分红时按5股进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后来,姜某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经营中的一切费用支出全由王某决定,工厂也未建立明确的账目。王某经营该厂4个月后倒闭,倒闭后王某没有通知姜某,该合伙企业的财产由 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疑惑:王某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现在合伙企业出现了亏损,法院为何不让姜某承担合伙的亏损呢? 王某打输官司的原因:王某经营工厂时未建立明确的账目,其主张的6万元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解析:王某与姜某于2000年10月8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协议中的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姜某虽然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6条之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姜某提供了1万元的资金,虽然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合伙人。《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本案中,当事人的出资比例为四比一,王某主张损失额为6万元,姜某应当承担合伙期间的经济损失1.5万元。但王某在经营期间未建立明确的账目,该厂倒闭后,处理财产时,王某未通知姜某参加,一切都是王某自行处理的。现王某主张该厂经营期间的亏损为6万元,只有自己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对此陈述,姜某又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未完成举证责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冯汝义)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烟台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