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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爆瓶伤眼谁之责 法院判啤酒生产商赔消费者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0:4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蓬莱市人民法院对“啤酒爆瓶伤眼”一案作出判决:啤酒生产商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51672元。

  2003年4月17日,对蓬莱市出租车司机王某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4月16日,王某购买了10瓶某啤酒公司生产的捆扎啤酒。17日,王某的妻子在拿啤酒的过程中,因绳连带,倒了一瓶,发生爆炸。当时,王某在家中看到后,忙去收拾玻璃碎片,可不幸的是就在这时,
又有两瓶啤酒发生爆炸,将王某的眼睛炸伤。事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104天,花去医疗费用6297.50元。其左眼角膜穿透伤、虹膜脱出、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仅为0.01(不能矫正),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于伤残七级。

  事发后,王某找到经销商申某,申某又找到了啤酒生产商。4月18日,啤酒生产商派公司职员到王某家看了啤酒爆炸后的碎片,并与王某家属将碎片签名封存。双方为赔偿事项进行了磋商。

  王某认为,啤酒生产商使用超过两年的啤酒瓶,承受不了压力,并且违反禁止使用捆扎方式销售瓶装啤酒的强制标准规定,造成自己的眼睛受伤,要求啤酒生产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9000元。

  啤酒生产商却说自己使用的啤酒瓶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过错;捆扎包装与爆炸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生产的啤酒符合国家标准,啤酒瓶爆炸应当是受外力冲击所致,即王某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眼伤,不同意赔偿。双方终因要求条件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啤酒生产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双方封存的啤酒瓶碎片委托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捆扎式包装销售瓶装啤酒,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只发生爆炸的啤酒瓶其瓶肩处形成磨损环带,说明经过多次回收使用。于是,法院根据以上检验结果及相关法规,作出了判决。(刘颖 乐成 名波 海英)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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