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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带有违法条件的婚内财产约定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8:56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2月24日讯(通讯员 成丽萍盛积坤)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引发的财产所有权争议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顺利达成协议。

  1998年,林某(女)与张某结婚。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不休,林某为此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2002年12月,由双方立下一纸协议书,约定:如果林某再次提出离婚,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在内的全部婚后共同财产及
林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等全部归张某所有,女儿由张某抚养,林某不得有任何异议。然而,此后两人依然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林某便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和抚养女儿。张某以双方立有书面协议为由要求全部财产,女儿也由其抚养。

  法院在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及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且这一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林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和其他任何理由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外,婚姻法也未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进行约定。

  该约定因附加了违法的条件,而导致内容无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并最终达成了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孩子由林某抚养的协议。

  在此记者告诫人们:夫妻在实施民事行为和对有关婚内财产进行约定时,要特别慎重考虑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违法前提。责任编辑:王强来源: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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