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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长期不过户埋下祸根 惹上官司替人交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0:47 胶东在线

  卖一辆四轮车1000多元,可自己的车卖了,却还要为别人“埋单”:交上2000元交通规费和罚款!近日,因车辆长期不过户而惹官司,致使烦恼缠身的沙某终于“摆平”了卖车的事。

  卖车埋下祸根

  牟平区的沙某有一辆海山牌家用四轮车,常年从事农副产品运输,同时按照规定交纳交通规费。2000年,沙某改行从事农业种植,该车自2000年5月起开始欠费。因此,沙某急于将车卖掉。

  2000年10月8日,他找到了一个买主——贵家庄村李某,两人签定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按协议约定:沙某将产权归自己所有的车辆转让给李某,转让费为1480元,李某一次性将款付给沙某,车辆过户手续由李某负责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李某不按约定办理,一切法律后果自负,沙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车前期所欠规费均由李某负责缴纳。对该车辆买卖协议,沙某、李某于当日依法进行了公证,李某将车款付给沙某,沙某将车辆及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交给李某。

  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和缴费变更手续,为这桩交易埋下了祸根。

  没了车却要交费

  2001年3月,牟平区交通局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车主沙某下达了《交通规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沙某认为与李某有协议,所欠规费应由李某承担。因此,他既不说明情况,也不缴纳规费。5月18日,牟平区交通局又对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规费、滞纳金,并到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沙某仍未履行。因此,交通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牟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了沙某,在查找欠费车辆未果的情况下,沙某于当年7月向法院缴纳规费和罚款共计2000元。

  缴费后,沙某越想越恼火,车辆只卖了1480元,却又被法院执行了2000元。经过法律咨询,他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按协议履行义务,并赔偿因不履行协议造成的损失。

  一气之下上公堂

  法院经过庭审认定:沙某和李某所签定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进行了公证,该车辆买卖行为依法成立。沙某依约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李某,李某未依约缴纳该车所欠规费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致使牟平区交通局依法对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造成一定损失,李某对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4月5日,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妥车籍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李某承担,沙某对车辆过户应当提供协助;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沙某经济损失2056元;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缴纳。

  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沙某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几天前,此案终于执行完毕。

  后记:一次普普通通的车辆交易,由于当事人未彻底履行买卖协议,从而使事件一波三折,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这个案例给您提个醒儿,买卖车辆可不能有一点儿的马虎!(记者 刘希恒 通讯员 周健 于丽)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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