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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卡拉OK会否更贵?上海业内人士昨议论纷纷 一曲索赔十万 一石激起巨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4:15 新民晚报
  近日,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场所,纷纷收到由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一份《律师函》。函中指称“受众多中外唱片公司的授权委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认为各经营场所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有关唱片公司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已构成对授权公司的侵权”,要求“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赔偿授权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目前,上海已有800余家经营场所收到《律师函》。此事已在全国娱乐行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昨天,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特地举行“学习《著作权法》座谈会”,与会的本市部分卡拉OK场所经营者,对《律师函》进行了反驳。究竟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怎样来妥善解决唱片公司与经营场所之间的利益矛盾?

  焦点一:MTV是否属类似电影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是2001年修订时增加的,也是此份《律师函》的法律依据。这对矛盾的焦点在于:如果MTV或MV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的作品,唱片公司就有放映权;如果属于录音录像作品,唱片制作者就不拥有放映权,也就无法干涉经营场所放映。

  钱柜上海管理处的代表指出,电影或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乐是次要的因素,离开音乐,电影依然能看懂;但是,在MTV或者MV中,音乐是主体,人们欣赏MTV或MV,是在欣赏音乐或者歌曲,取消了音乐,画面就不存在依附的主体。一些经营者认为,人们到歌厅去消费,无论是欣赏MTV或者点唱卡拉OK曲目,都是在欣赏音乐或者唱歌,而不是为欣赏画面而去。所以,经营场所播放的,是音像制品。由于我国目前无一法律条文对此有具体解释和定义,《律师函》妄下定义,实失偏颇。他们希望:有关部门组成一支专家队伍进行论证,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定性。

  焦点二:经营场所是否故意侵权?

  目前,本市已有钱柜和麒麟音乐城被两家海外唱片公司起诉。其中,钱柜被指控3首歌曲侵权,原告诉求中,每首歌的赔偿标的为10万元。这样巨额的赔偿请求,显然带有惩罚性因素,为此,经营者们大感不解。因为根据有关法规,如果著作权人行使音像制品的使用限制权,必须在音像制品上进行文字“明示”,如有不少制品就有“供家庭专用,不得在营业性场所播映”等字样;相反,如果不“明示”,就等于制作者放弃限制权利,或者说,有关版费已经体现在音像制品的价格之中。金色大帝娱乐公司的代表气愤地说:“上海的绝大多数经营者,都是遵纪守法的。所以在购买时,会特别注意碟片是否注明限制使用的文字。退一步说,假如我们真的形成了侵权,也是因为制作方没有明示而造成的。

  焦点三:两次缴纳版费是否合理?

  上海使用音乐制品作为主营业内容的场所,早在2001年就由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牵头,在全国率先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作为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它在2001年曾就音像制品版权保护和使用收费的问题,派专人来沪进行调研,并与各经营场所和文化娱乐业协会进行了合情合理的计算和商讨,并且顺利地在本市形成各经营场所按年度缴纳使用费的制度。所以,经营者们纷纷认为:“经营场所要缴纳合理的音乐制品使用费,也应该缴给国家认可的机构。”一些经营者说:“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各家唱片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要采取诉诸法律的手段来达到两次收费的目的呢?”

  焦点四:《律师函》将造成怎样的后果?

  一位经营者算了这样一笔帐:上海的卡拉OK场所,一般都拥有一万首以上的歌曲,如果一首歌10万元的赔偿标的成立,其它唱片公司也会要求侵权赔偿。这样,一营业场所如有五千首歌曲需要赔偿的话,赔偿金将高达5亿元。上海目前有卡拉OK场所2368家,要实现赔偿总额,理论上将会影响到上海的经济格局。

  目前,上海的卡拉OK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有30多万人,每天消费的人流量约达20万人次。如《律师函》的赔偿诉求成立,这些经营场所必将面临两个选择:一,成本不堪重负,只能关门倒闭;二,把增加的巨额版费转嫁到顾客头上,大幅度提高消费价格。事实上,像钱柜、好乐迪、麒麟音乐城等等场所,已经成为群众普遍认可的娱乐场所。

  一些经营者代表指出,卡拉OK经营场所与唱片公司,实际上是两个互为依存的经营伙伴,其终端受用者,都是广大群众。如果为了保护自己合理合法的利益,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如果不合理的巨额赔偿导致经营场所生存危机,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本报记者杨建国

  漫画:绍波叶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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