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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雷管出行危及公共安全 农妇触犯新刑法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4:56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丈夫在外开矿,妻子前去看望并捎带上家中存放的雷管,没想到竟然触犯刑法。日前,招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路某提起公诉,路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路某是招远市的一名农村妇女,其丈夫远在内蒙古开矿。今年2月20日,路某打点好东西准备从烟台乘火车去看望丈夫。想到丈夫在外开矿需要雷管、炸药之类的东西,临走的时
候,路某便把家中保存的40枚雷管用塑料纸包好带在了身上。来到烟台后,路某先后在烟台饭店客运部旅馆和烟台火车站售票大厅等处逗留,就在她准备乘坐火车离开时,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收缴了其所携带的雷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路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路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做出了上述处罚。(记者 孙向晖 通讯员 温雪玉 蒋涛)

  记者点评

  为了确保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的安全,新刑法新增加了一条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本案中路某携带的雷管系危险物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不准随便携带。虽然路某对上述规定不了解,但其携带雷管数量达40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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