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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二百伤情鉴定拒交费 举证不能诉赔四千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0:18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因无法举证,又未能如期交付200元伤情鉴定费,结果4000多元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日前,芝罘区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当事人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7月的一天,市民周某与赵某在某餐馆因琐事大打出手。其间,赵某将周某的眼部打伤,周某也用茶壶击伤了赵某的左额部。当日,周某即到医院治疗,并于同年8月和9月
住院治疗,先后共花医疗费4000余元。出院后,周某将赵某诉至芝罘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庭审中,赵某指出,周某是在与他撕打后一个月才住院治疗的,其伤并不是他所致,故拒绝赔偿。为此,法院要求周某提供侵害人、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而周某未能举证。法院又指定他在3天内预交鉴定费200元,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但他又拒绝交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任泽英丛晓波) 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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