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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上押金不开收据 律师认为:以合同代收据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0:27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我被中介公司录用后,交上押金却不给开收据。我真怕被公司骗了!”昨天,记者接到市区文化宫大厦数名求职者的反映后,展开了调查采访。

  在大厦门口,记者从七八名求职者口中得知,该公司名为青岛至诚运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主要销售CE卡。一石姓市民说,他想到该公司应聘,但听已经录用的人员反映,该公司有点“不正常”。理由是,录用后按合同向公司交488元周转金(押金),换取
了公司推销的商品后,公司不开任何押金收据,并称“合同”就是收据。这令众多求职者不解。

  为弄清原因,记者来到位于大厦22层的该公司办公室。里面只有一张办公桌和一部电话。接待的男子自称姓岳,是公司职员。记者问他:按照合同,交上488元周转金(押金)不给开收据吗?岳某回答:合同就是“收据”。记者从一份已签好的合同第6条上看到:“签约:乙方(求职方)在认为有代理能力及把握情况下,方可签约,并根据自身能力提取销售用卡。提取时须提供相应担保或足够保证金。注:每套资料周转金488元。用于商务代理,该周转金在本协议终止时予以退还。”

  合同能替代收据吗?对此,有律师认为,合同只代表厂方授予你销售产品的权利,合同上虽标明有押金的收取,但甲乙双方是否履行收取押金行为,却要有押金收据等来证明。该公司“合同就是收据”的做法明显是一种违反财务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梁宵实习生于蒙蒙)责任编辑:孙玲姿 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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