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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切勿再购买排放为“国1标准”的机动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15:41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环保部门有关人士日前建议,今后消费者在购买轻型机动车时需注意,切勿购买排放标准为“国1标准”的机动车。这项建议提出的背景是,自7月1日起,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已经开始实施。

  据了解,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
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以下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与此同时,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一年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一方面是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另一方面是车用燃料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控制车用燃料中的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改善车用燃料品质。而作为消费者,应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机动车。环保部门将继续完美机动车环保核准制度,停止受理国1标准轻型车环保核准申请,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达标核准的企业予以处罚。同时,环保部门已着手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

  “国2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批准颁布的,明确规定了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通讯员 王文祥 记者 何酷)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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