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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首例字号侵权案 盛龙注册“龙茂”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09:13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烟台盛龙皮鞋厂注册“龙茂”商标,构成了对知名企业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的字号侵权,维持国家商评委关于撤消“龙茂”商标的裁决。据悉,这是我国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司法机构判决的首例字号侵权案件。

  1996年7月8日,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申请注册“龙茂”商标,并于次年启用该商标。
使用“龙茂”商标的皮鞋与市场上生产“沃利斯”皮鞋的知名企业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的字号发生冲突。2001年6月11日,龙茂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盛龙”注册的“龙茂”商标。2003年7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做出了撤销盛龙的“龙茂”商标的裁定书。此时,新修订的《商标法》已实施,该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权,商标争议应当最终经过司法审查”。“盛龙”遂将商评委和龙茂公司一并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院在当年12月做出维持商评委原有裁定的一审判决后,“盛龙”又于今年4月份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败诉。(李冰)责任编辑:张涛 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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