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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为什么是16.8元/平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7:06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一网民(问题编号24670)在本网对话台向房管局咨询:框架结构房物业管理公共资金16.8元/平方是怎么定价的?

  房管局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文件予以及时答复:《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烟政办发[1998]92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是指为启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住宅建安费3%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不得挪用。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归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归集。

  第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出售住宅时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建安费3%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六条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一次性向房管部门交清。

  芝罘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商品房出售时,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市房产交易处代收。 责任编辑:孙玲姿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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