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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下岗工追讨生活费19人胜诉 裁决生活费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09:09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7月28日,晨报曾对牟平区20名下岗工向烟台市牟平区酿造厂追讨“生存费”一事进行了报道,近日,这些下岗工们终于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6日,牟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除了一人被驳回仲裁请求外,其余19人均胜诉,169825.20元的基本生活费被依法裁决。

  经仲裁合议庭审理查明:被诉人烟台市牟平酿造厂从1998年年底开始,由于生产经营
不景气,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申诉人原企业职工吕光、周吉堂、孙萍等20余人都从原来的生产车间和工作岗位上被裁减下来。被诉人以牟酿[1998]7号文件《关于富余人员的安排意见》对富余人员做出了五种方式的安排意见,供申诉人选择自愿报名。一种是组建营销员队伍,推销本厂产品,规定了月销售量,完成任务发给工资。反之按比例减发工资;一种是组建营销点,经营方式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被诉人负责房租和营业执照办理;第三种是停薪留职;第四种是厂内退养;第五种是在市场设摊经营,自负盈亏,被裁减申诉人也都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安置岗位。

  但仲裁委认为:自1998年年底开始,由于被诉人生产经营不景气,申诉人从岗位上被裁减下来,成为了被诉人的富余人员。被诉人依据《关于富余人员的安排意见》对申诉人做出安排不符合烟劳发[1997]16号文、烟劳社办[2001]44号文和烟牟劳社发[2002]2号文件中关于基本生活费的相关规定,同时,被诉人应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诉人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缴纳1999年6月至2004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本人负责;被诉人支付19名申诉人2000年1月至2004年7月份的基本生活费合计169825.20元。如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记者董健实习生 田英英) 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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