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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遭丈夫虐待 离婚索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38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妻子因为常遭丈夫打,于是向法院起诉丈夫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今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某赔偿妻子张某医疗费等6266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现年47岁的方某与46岁的张某于1981年结婚。后来夫妻二人相继下岗,为了生计,经营起了一家小饭店,几年下来,生意由最初的冷清到越来越红火,家里的积蓄也逐渐增多,
但二人却开始为家务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3年7月的一天,因为张某将家中存折写在自己名下,方某对此不满,两人发生了口角,方某动手殴打了张某,并用脚将张某的腿部踢成轻微伤,经医院诊断双腿副韧带损伤和双臂软组织伤,为治伤,张某住院28天,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今年初,双方再次为存折写在谁的名下发生争执,方某挥拳击打张某面部,致她鼻根处破裂,经医院缝合治疗,又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张某以方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为由,向烟台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某离婚并判决方某赔偿两次治伤花去的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审理中,方某承认自己动手打了张某,也同意离婚。张某则称自己因被殴打精神上有了压力,不敢与方某分割居住现房屋,而且身体多处受伤,不能正常劳动,生活困难,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新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方某殴打张某身体致其轻微伤,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且导致的后果严重,构成了家庭暴力,故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通讯员 任泽英 夏海军 记者 张坚栋)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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