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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告母校侵犯姓名权 要求赔偿抚慰金1.4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11:57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未经本人同意,学校将学生的学位证书印在“报名须知”中,学生以侵犯“姓名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48元。

  25岁的刘某,2002年毕业于我市某学院。今年,学校在印刷招生信息时,使用了他的学位证书复印件,隐去了照片。刘认为学校向社会发行招生广告,使多数不知情者会以为,他在校期间不遵守规章制度而被学校扣押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今年5月11日将母校告上法
庭,因为全国统一法律服务电话是12348(原148),刘要求赔偿抚慰金1.48元。

  校方辩称,学校印刷的“报名须知”,不是广告,把学生的学位证书印上去,一定程度上是对该生获此荣誉的褒义宣传,况且学校将其照片隐去,保护了学生的人身权。校方行为既无侵权事实,又无损害后果,学校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构成侵犯姓名权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盗用、冒用和干涉使用。学校行为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学校也没有给学生造成什么损害后果,校方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事实。法院协调,双方近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当庭向学生道歉,并不再使用该“报名须知”。学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学校负担。(于君先超)责任编辑:刘险涛 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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