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休班加班三金劳动合同等问题的询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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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14:58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一名字为“程前”的网民朋友于9月22日通过本网对话台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留言:我是莱山区一名企业单位的职工,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 1、单位规定无休班日,若休班就扣工资,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劳动法? 2、单位和职工半对半交“三金”是否合理? 3、在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期间,职工觉得自己的付出与所得的报酬不相付是否可要求老板给加薪金,若老板不加,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4、“五一”或“十一”单位要求加班,企业是否应付给职工两倍工资,若单位不付是否违反劳动法,职工是否可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咨询问题的编号为33149)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答复: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的规定,超过的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存在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刘险涛来源:胶东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