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救人致残获赔2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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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38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10月18日,坐在轮椅上的王卿华,从芝罘区法院法官手中接过了两家公司支付的25万元赔偿款。至此,他两年多的上诉终于有了结果,他那颗极度不平的心得到些许的慰藉。 2000年10月,24岁的王卿华来到烟台海湾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当电焊工。2001年2月,海湾公司与烟台洪收船舶有限公司同为莱佛士公司“打工”。2月9日晚 王卿华闻讯,没来得及佩戴任何防毒设施,便与洪收公司、莱佛士公司的两名工人下到舱底。在救人过程中,两救人者也相继中毒。王卿华凭一己之力,拼命将倒下的四人拖到舱外。经烟台山医院抢救,被救四人均恢复健康,而王卿华因运动过大、中毒颇深,再也没能站起来。 住院过程中,洪收公司在支付5万元治疗费后,以事故发生在莱佛士公司为由,拒绝再掏钱,而莱佛士公司则表示,洪收公司没有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是导致王卿华中毒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由于医疗费出现了“危机”,王卿华在烟台山医院住院46天后,被转往费用较低的芝罘幸福医院、烟台职业病医院治疗,住院天数总计144天。 “在连续转院的过程中,我父母举债5万多元,可我的病情不但没好转,反而加重了,每天都能清楚地感受到腿上肌肉在萎缩。我治疗的最后一站是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朝阳医院。住院72天后,专家告诉我这双腿“废了”,我懵了,我才20多岁啊!”讲到这,王卿华眼眶盈满了泪水。 2002年春天,王卿华在姐姐的陪同下回到烟台,与洪收、莱佛士两公司协商处理医疗费问题。可1年多时间过去了,两公司不断推诿。面对“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窘境,姐弟俩回到了老家黑龙江省铁力市,开始做打官司的准备。 “英雄”的遭遇得到了铁力市凌云律师事务所蔡维霞、高天书两位律师的同情,在他们的无偿援助下,2003年8月,王卿华重返烟台。8月18日,他一纸诉状,将洪收和莱佛士两公司告上芝罘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688111元。 9月15日,芝罘区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根据医院病历记录及检验情况分析,对王卿华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王卿华双下肢肌力零级,构成二级伤残。 开庭过程中,法院审理认为,王卿华在对洪收、莱佛士两公司中毒职工进行施救时致残,其行为不带有任何功利目的,应该认作见义勇为。整个施工过程,洪收公司没有按油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莱佛士公司也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两公司对中毒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理应对王卿华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3月26日,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洪收公司、莱佛士公司赔偿王卿华各项费用25万元,两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江认为,“王卿华事件”并非个案,它深刻反映了时下一些企业和个人对英雄义举的漠视和不理解,同时也凸显出一些工伤赔偿体制上的弊端和不足,希望这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不再发生。本报记者丛晓波本报通讯员任泽英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