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调高 报销或补贴是否也应有所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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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8:12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今年,住宅供热价格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至27元,不少市民来电咨询:单位职工的取暖费报销或补贴是否也有所调整? 据了解,企业职工取暖费报销比例仍然执行烟价[2000]194号文件规定:可持发票回单位报销部分供热费,报销标准为14.3元/平方米,由家庭中职工所在单位平均分摊。 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照烟财行[2003]25号规定,冬季住宅取暖费由按比例报销的办法改为发放住宅取暖补贴。住宅取暖补贴是根据职工享受的住房面积和市区供热收费标准,按职工职级待遇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具体标准是:厅级1400元,副厅1260元,正处1050元,副处950元,正科850元,副科770元,科员、办事员、工勤人员700元。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的标准发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正高级1260元,副高级1000元,中级850元,初级700元。发放住宅取暖补贴的职工,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发放住宅取暖补贴后,个人住宅取暖所需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取暖费的报销和补贴并非强制性,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发放。不实行发放补贴办法的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对部分生活特殊困难群体,市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定向补助。其中:对“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取暖费实行全额补助;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户补助取暖费的65%。(记者刘海玲)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