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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司机在上海意外轧死一个“找死”的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0:13 胶东在线

  死者多次寻死

  董明,烟台牟平人,货车司机,行车15年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第一次意外,就碰上一个奇怪的交通事故。近日,董明向记者回忆起事故发生的情景。

  5月16日,上海的天气很好。上午,董明接到通知,驾驶半挂空车到上海闵行区汇川路
一家单位装货,然后返回烟台。11点50分,董明的货车行驶到闵行区剑川路与沪闵路路口东北角岗亭时,前方遇到了红灯,他便将货车缓缓在停车线后一米的位置上。

  当绿灯再次亮起时,董明以正常速度起步准备穿过路口。“车子刚一起步,我突然听到货车中轮处有异样的响声,凭着多年的驾驶经验,我感觉到有问题,并当即停车检查。当我走到货车右侧时,被吓呆了:一位中年男子躺在右侧中轮与后轮中间!”

  死者陈某,40岁,上海某学校教师。据目击者称,就在董明所驾货车起步的一刹那,陈某不顾一切地钻入货车右侧前轮与中轮之间。在场目击者见状急忙大声呼喊,但陈某已被大货车右中轮轧过……

  董明立即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陈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胸腹腔内脏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在现场,几位目击者告诉董明,死者陈某在这个路口站在很久了,皮包,雨伞,面包整整齐齐地放在路边。11时45分左右,一辆大客车行驶到这个路口时,他跑到车前并倒在地上,大客车及时刹车未撞上他。他又回到岗亭处……11时50分左右,董明的货车停在路口时,他在离货车6米处做俯冲姿势……

  “这个路边到我停车的位置,还有两个车道,冲过去要相当快的速度。闻听此言,我当时真是感觉从天上掉下来的灾难,冤枉得很。我恳请目击者,希望帮我证明一下清白。他们答应了。”

  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目击者向警方提供了这一线索。

  司机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董明的老板、货车车主董鲁和坐飞机赶到了上海与死者家属进行交涉。

  董鲁和再次提起这场事故,感慨万千。“起初,我以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到上海后,才知道人已经死了。董明将事故经过讲给我听后,我也觉得窝囊。但事故已经发生了,只有自认倒霉。”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是陈某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没有责任。尽管责任不在我们,但毕竟他们家死了人,放在谁身上,都不会好受。出于同情,我向死者家属提出赔偿8万元。”

  “这个数额应该比正常赔偿要高很多的。我当时想,我们是外地人,在上海人生地不熟,还是不要节外生枝的好。况且,货车耽误一天就损失一天的钱,不如多花点钱早早解决此事。”

  然而,死者家属没有答应董鲁和的条件,提出了42万元的天价。这个价码自然是董鲁和不能接受的。随后,董鲁和回到烟台,向上海警方汇款8万元等待通知。

  6月18日,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明所驾货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但与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经查,陈某有精神病史。同时认定:死者陈某的行为属于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一)项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陈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董明无责任。

  此后,上海交警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死者家属提出至少要赔偿33万元。在第三次调解未果后,董鲁和留下一句话拂袖而去:赔偿只要不超过10万元,我都可以接受,否则,我宁可上法庭!

  法院判付5万元

  8月中旬,死者陈某的家属以货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为由,司机未观察到陈某的动作为由,将司机董明和车主董鲁和一起告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死者家属要求,赔偿其包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6万余元。随后,法院冻结了董钱明缴给上海交警的8万元押金。

  8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上海东方电视台、山东交通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采访。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陈某在事发时的精神状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钻入车下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董鲁和还专门找来专家,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分析及演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虽有精神病史10多年,但其近两年正常上班,平时去医院检查治疗。事发时,其精神状态存在控制和发作两种可能性。事发前,其家属在思想上认为陈精神“正常”而放松监护,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陈某在路旁做俯冲姿势或其他有失常态的举止,要求驾驶员判断其当时是否要钻入车底,是不符合常理的,且当时陈某所站位置与大货车有一定距离。陈某在大货车起步时钻入车底,发生时间短暂,钻入地点与中轮相距甚短,事故发生突然,因此在驾驶员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下,也是难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陈钻入车底行为,应当是故意或意外事件,驾驶员难以预料。

  9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当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机动车方应给予死者家属人道主义帮助。综合死者家属损害程度及车主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董鲁和给付死者陈某母亲5万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诉讼请求。(初阳)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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