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耐心调解 14名下岗职工依法讨回16万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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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02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11月11日,当初翠凤等14名原莱阳市植物油厂下岗职工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社会保险费补缴单据和16万元现金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1989年1月,初翠凤等36名工人先后就业于莱阳市植物油厂,分别被分配在会计、保管、出纳、车间工人等岗位工作。2001年9月,由于莱阳市植物油厂经营管理不善,厂方无力继续经营,遂关门停产,初翠凤等36名工人再未上班。 为了解决这部分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莱阳市政府研究确定鲁花公司兼并莱阳市植物油厂,并负责安置莱阳市植物油厂符合就业条件且自愿到鲁花公司上班的职工。 2001年9月12日,莱阳市植物油厂书面下发通知,要求职工于2001年9月30日前到鲁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视为自由离职。因没有按时到鲁花公司报到,2001年11月,莱阳市植物油厂对初翠凤等36名职工作出自由离职的处理决定。 2002年12月,初翠凤等其中的14名下岗职工不服厂方做出的自由离职决定,联名将莱阳市植物油厂告到了法庭,要求厂方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进行了多次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了莱阳市植物油厂对初翠凤等14名下岗职工作出的自由离职的处理决定,并依法支付14名下岗职工生活费、经济补偿金计16余万元。 采访中,负责此案审理的莱阳法院民庭法官告诉记者,植物油厂停止经营后,未与14名下岗职工办理相关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要求14名下岗职工到鲁花上班的通知缺少法定的送达程序,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因此,植物油厂应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4名下岗职工发放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份的生活费,补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官司打赢了,但莱阳市植物油厂没有按时履行法定义务。迫于生计,初翠凤等14名下岗职工,今年上半年又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查证,该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为了有效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院主要领导亲自到鲁花公司做工作,鲁花公司愿意付清植物油厂所欠14名下岗职工的保险费用、生活费用和经济补偿金。至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记者孙向晖通讯员 董润明 夏荣德) 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