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专利又输官司 因不懂知识产权保护吃哑巴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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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09:24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办法,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专利,结果研究成果“花落别家”,专利权作废,打了4年“维权”官司屡屡败诉,最终一无所获。近日,我市李某与王某的“技术成果权”纠纷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李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接到判决书后,李某对自己当初的“轻率”做法追悔莫及。 李某是我市某科研单位的退休科研人员,1997年,他研制成功了出租车某型报警器, 1998年4月28日,王某为报警器申请了专利,将专利权人填报为王某自己,成果设计人填报为王某和李某。2000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了此项专利。对此,李某毫不知情。直到2000年12月29日,李某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通知书后,才知道原本是自己的专利权早已“花落别家”,并因未按时交费,已于2000年4月28日被终止,成为公知技术。 自己辛辛苦苦的发明成果,不但不能拥有专利权,而且还被作废,李某一怒之下,于2001年1月将王某告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专利权归自己所有。由于该专利已经作废,市中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李某不甘心,2003年再次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技术成果权归自己所有,并保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等。当年12月5日,市中院做出判决。法院确认该技术是李某自行设计完成的,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技术成果权”这样一种知识产权的存在,因此,驳回了他的请求。 耗时近3年,打了两次官司,两次败诉,李某没有气馁。2003年底,他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省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法官们同情李某的遭遇,认为李某虽然享有研制者的身份权,但根据专利法规定,并不表明他一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李某必须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者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式才能获得自己研制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不容情,李某再次败诉。 对李某的经历,市中院民事审判三庭王庭长深表惋惜:“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是无形的财产权,具有财产上的利益。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知识产权。很多科研人员把科技成果权利和知识产权混淆在一起,认为享有了科技成果权利,就必然享有知识产权,这是不对的。科研人员只有依法为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保密措施保护,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为自己带来财产上的权益。”(文起野军) 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