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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签婚姻担保协议无效 100万没绑住婚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9:21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夫妻俩离婚后又复婚,为给复婚一个“保障”,双方签订协议,男方以巨额财产担保。事后,男方又反悔,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日前,芝罘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婚约纠纷,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林某与刘某1999年10月结婚,由于性格不和,2001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跟母亲刘某。2002年9月11日,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为了让“破镜重圆”的婚姻有较高的保险
系数,2002年10月,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三条规定:今后如林某提出离婚,应承担1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刘某的补偿。如刘某提出离婚,林某在经济上对刘某不予补偿。”然而,协议并没有保住这段重续的婚姻,2004年9月,林某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复婚协议中第三条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确认该条无效。对此,刘某认为,此协议是以自身财产作出的一种安排,正是双方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一种体现,且没有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及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第三条,限制了林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为无效条款。

  评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了两种:如果是协议离婚,法定条件两个: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有了适当的处理。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同样是两个条件,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经过调解无效。所以,离婚与否是以法定条件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允许由当事人附加限制离婚的条件。本案的协议,是对离婚附加的限制条件,是对离婚自由这一项重大人身权利的限制和损害,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所以认定为无效。(杏萍本报记者夏艺萌)责任编辑:孙玲姿 来源:生活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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