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保险不签合同 产生纠纷企业难逃法律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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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09:17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尽管员工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但企业借此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依然不允许。日前,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该区某服装企业补缴员工刘某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462.1元。 2001年7月,刘某开始在开发区某服装企业工作。为逃避个人所承担的每月10.5%社会保险费,同年9月7日,她在企业的“游说”下,写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字 2003年8月7日,怀孕期间的刘某出现流产征兆,遂请假住院治疗。15日康复出院后,再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借机将其除名。之后,刘某通过别人得知,参加社会保险的女工生育后,将享受有关部门发放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于是,她便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而单位却理直气壮地表示,当初她进厂时,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单位没理由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一年多的交涉,单位对刘某的要求始终不理睬。无奈之下,刘某将单位诉至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此,企业和职工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刘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理应补缴,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仲裁委有关人士介绍,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是目前劳动执法部门正下力解决的问题。但在执法过程中,像上述刘某这样为逃避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而自愿与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大有人在,主要集中在服装、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大多为外来打工人员。他们的这种“愚蠢”做法,让企业轻而易举地逃掉了“大头”的社会保险费。一旦遭遇医疗、工伤等方面的事故,员工自然享受不到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保障、补偿。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们也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意义所在,从自我做起,积极参保。(本报记者丛晓波本报通讯员 于伟华 孟文红) 责任编辑:丁俊杰 来源:烟台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