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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超期主体错误 一女状告第三者赔偿碰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11:34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由于“第三者”插足,薛女士与丈夫蒋某离了婚。离婚后的薛女士便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回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回女士赔偿其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8万元。近日,蓬莱人民法院审结后做出判决,因薛女士诉讼主体不合法被法院驳回了请求。

  薛女士今年35岁,与丈夫蒋某结婚9年多。2001年,薛女士发现丈夫蒋某与年轻女子回某有不正当关系。起先,丈夫蒋某在薛女士面前表示与回某断绝关系,但由于蒋某和回某同
在一个单位工作,蒋某便又软了心。后来,蒋某在回某的要挟下终于向薛女士提出离婚。

  去年4月,无奈的薛女士正式与丈夫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薛女士离婚一年多后,许多同事对薛女士说,你的婚姻破裂是因回某“第三者”插足造成的,你无过错,按婚姻法规定你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应向回某提出损害赔偿。在诸多同事的劝导下,薛女士便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回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回某赔偿其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共计8万元。但是,薛女士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被法院依法驳回。

  对于薛女士请求被驳回的原因,负责审理该案的蓬莱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告诉记者,薛女士与丈夫蒋某离婚是因蒋某有婚外恋的过错,导致“第三者“回某的插足而离婚。蒋某是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薛女士属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蒋某提出损害赔偿。薛女士向回某请求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主体错误,故法院不予受理。

  在得知自己诉讼主体错误后,薛女士又提出状告丈夫蒋某赔偿。但她的这一次请求又被法院驳回。原因是薛女士状告丈夫蒋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官告诉记者,薛女士与蒋离婚,是因蒋有婚外情,完全是蒋的过错,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按《婚姻法》规定,薛女士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提起诉讼。而薛女士在一年零两个多月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受法律保护。(记者孙向晖通讯员 焦自连) 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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