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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哪些医院有自制中药制剂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0:42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12月13日消息 10日,一网名称“百姓议事”的市民通过对话台询问药监部门,是不是我市所有的医院都有自己配制中药制剂的权利?我们国家对自制药品销售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望明确答复。如没有取得资质的医院销售自制药品属不属于违法?(问题编号43143)

  药监局回复说,《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具有配制中药制剂资质的医疗机构有: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烟台国医糖尿病医院(开发区)。各县市区具有医疗制剂配制资质的医疗机构,请您咨询我局药品管理科,联系电话:6692321。如果您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配制、销售医疗制剂,请您向我局药品稽查大队或各县市区局药品稽查队举报,我局药品稽查大队联系电话:6692303。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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