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波:我们需要“见死不救罪”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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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1/20 17:33 经济观察报 | |
作者:邵颖波 上周,有人大代表提出立法建议,要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这项罪名。虽然这只是个提议,却得到不少媒体的关注。 关于“见死不救”现象几乎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有讨论,最近这些年尤其频繁。尽管 其实,这种在激烈情绪之下产生的理性思维也不那么容易真正“理性”。比如对于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罪名的强烈要求,就不一定是经过了多长时间冷静思考的结果。 我们看到相关的报道说,提出这种修法建议的人士,目的在于用法律来惩治人性的冷漠。其具体办法就是明令那些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的人不许袖手旁观,否则就要判刑。 粗一看,这个建议不仅理由充分,而且也容易实现,法律技术上也已经十分周全。而且这个建议提出的时机也很好,在公众的情绪已被眼前见死不救的恶劣事件激怒的情况下,还会毫不费力地得到广泛支持。如果立法机关也趁热打铁的话,这类建议并非不可能成为国家法律。 这种经验,在1997年现行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有过一些。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中国法制建设在最初的一二十年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必须让位于法律的实用性。当时,为了快,也为了节省修法本身必须经过的繁琐而严格的过程,政府部门经常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决议的形式对法律进行增补,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可以迅速得以实施。有的年份这类决议可以多达几十项。于是,等到十几年过去之后,人们发现中国刑事法律的条款已经翻番,而且相当混乱,重复、矛盾,不成体系,不得不进行整体的编撰,直到1997年国家创制了统一的、科学的法典。 但是,那十几年的历史(当然也可以往前再追溯几十年)还是使不少人形成了习惯,他们认为法律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即时应用”。社会出了问题,出现了大恶,说服、教育、道德约束都不足为凭时,怎么办?那就赶快增补法律,你有什么恶,我就出台什么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当然,既然恶的变化足够快,那么法的变化也必须跟上。比如计算机犯罪出现了,我们就要有相应的计算机犯罪的罪名,投机倒把这个说法不合时宜了,我们就取消这个罪名,流氓罪越来越说不清了,那我们就把它细分成几个比较确定的罪名,分而治之。 这种延续下来的对法律的习惯性要求年年都会出现,比如前两年出现的增设“性贿赂罪”、“贪赃枉法罪”之类的建议。 然而,无论它是在怎样的一种情绪之下,用了怎样一种煽情的说法,背后都是一种思维逻辑,即一旦出现什么过分气人的现象,就要用刑法来加以严惩。这是一种以恶治恶的、简单的思维方式,它并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法律体系本身是否适当,以及社会的承受力。 事实上,社会本身对于法律也有一个承受力的问题,也许很多人并不明白其中的道理。这里不去释解法理要义,只需提几个问题就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比如,对于刑法这部关乎每个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惩罚性法律,你能清楚地了解其中有多少罪名呢?你会不会在某些事到临头的时刻,怀疑自己可能会触犯它,因此既感到害怕,又无法快速做出判断呢? 如果你在生活中每遇到一件事都需要慎重考量一番,想想它是否会涉及刑事制裁,你难道会感觉到舒服吗?每一部法律都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尽管有人说法律是最高理性,只要你顺其自然,总是朝向善的、好的方向去做就一定会符合它的要求,但是,面对十分繁复的法律体系,你就真的那么有自信吗?如果法律本身使相对多的人感到无法快速掌握,并根据它的指引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适当,那就表明社会对它已经到了承受的极限。 有人可能会从另一个方向来证实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那就是生活中无处不在、可以信手拈来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我们的生活还有很多领域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即使是在我们有了刑法典之后,仍然有很多极其恶劣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罪名来惩治。如果再说到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律方面,漏洞几乎无处不在。 这的确都是铁的事实,而且也是国家要加强法制建设的理由。毕竟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才刚刚开始,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但这和简单的增加增补罪名以利实用完全是两回事。合理的情形是,无论我们的法律体系有多么庞大,那些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律,比如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以及基本的程序法律,应该是简单明了而且基本稳定的。而在法律的高端,社会自然会为解决更复杂的事务预备相应的、更专业的法律人才,百姓通常不必为此劳心费力。 中国现行刑法典被公认是比较完备的一部现代法典。如果从篇幅来说它已经相当可观了,总共有十章452条,其中包含了418种罪名。它即使不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刑法典,应该也是其中之一。那些动不动就要治人以罪的专家们如果想想这方面的压力,或许也应该选择慎重地发言,尽管人们可以理解他们善意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