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风流:中国文革第一号造反派人物聂元梓(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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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2/23 17:34 光明书摘 | |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 1977年2月14日,北大校党委传达北京市委负责人指示精神,其中有几个不能翻:文化大革命不能翻,对17年的两个估计不能翻,最后一个“不能翻”是“聂(元梓)案”不能翻。 1978年初,北大校党委已经更换成新的校党委。聂元梓曾给新任党委书记写信,说她愿检查自己的错误。希望党重新审查她的问题,改正“四人帮”对她的错误处理。 1978年4月8日,北大校党委向北京市委报送的《对聂元梓审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将聂元梓定为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并建议依法惩办”。这预示着对聂元梓,将“绳之以法”。同年4月19日,她被逮捕,在看守所关押5年。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罪的部分写道:“本庭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聂元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这份判决书还写道:“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聂元梓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受理后,请看守所转告聂写上诉的补充材料。当她的上诉补充材料写好,高级法院委托中级法院已经送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 1983年7月27日,聂元梓被送到北京市远郊县一监牢服刑。送她去的看守对监狱负责人介绍:这个女犯人,各方面表现还好,就是不认罪。 入狱不久,聂对监狱长说:“我的案件不是你们判的,你们只是执行单位。一个旅馆还有旅馆的规矩。我是老干部、老共产党员坐自己人的监牢,你们放心,我会自觉遵守监狱的纪律、规定,服从管理。至于我的案件,有机会我会向你们汇报,我是冤案,我不是反革命……” 聂元梓为什么不认罪呢?1986年,她向上写的一份申诉书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 “我的错误是执行毛主席的指示和党中央的路线中发生的错误。但没有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阴谋活动。20世纪80年代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表明,他们的阴谋活动没有一件事和我有牵连。我与他们没有帮派关系。我也没有打、砸、抢行为。没有触犯刑律,因此不应以《刑法》处理。 “我在‘文革’初期是有错误的,对错误我将向党永远检讨下去,彻底改正。但我的问题应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解决,才能真正汲取教训,达到教育犯错误者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目的。 “我坚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的领导路线是正确的,也坚信我的问题也一定会得到解决。我请求党中央尽早正确地解决我的问题,不致使自己的同志以及家属几十年内都遭受不白之冤。” 1984年,聂元梓因患多种疾病,病情加重,于年末,被送回北京“保外就医”。1986年11月,监狱通知聂元梓,她被“假释”了。1987年,她得到一张选民证。 聂元梓觉得自己被判刑冤枉,出狱后病情稍好转她就一边往上写申诉书,一边四处打听,这案子是怎样判下来的?她的孩子一再找法院打听。这个问题引起人们思考。“文革”造成这样大的灾难,第一个造反人聂元梓是个象征,是带头积极执行极“左”错误路线的象征,犯上作乱的象征。再也不能许可破坏社会安定、乱国家、乱政权的事情发生了,这是历史经验教训。对这样的造反人实施惩戒,有其必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