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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4日17: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按照国务院359号令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一个属 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 诺而做出的修改。

  据介绍,原来的实施条例规定,涉外著作权行政案件由国家版权局受理。这样,境外权力人就无权到地方著作权行政 管理部门投诉。而新的条例取消了这种限制,规定地方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受理涉外著作权案件。

  此外,原来条例中,对于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也存在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新条例加大了涉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按照新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 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以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 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 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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