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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如何界定?新条例有了新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4日17: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按照著作权法及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 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单位“工作任务”一 词是实践中区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其准确的界定将避免动辄就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属于作者、属于单位、属于再创作作者、
属于合作作者、属于汇编人、电 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委托作品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对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予以进一 步明确。

  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 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于非以上情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 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其中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 之日起计算。

  对于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条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 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 合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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