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例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
无法指明的除外。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新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对于专有使用权,条例规定其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
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结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今后凡涉及著作权专有许可或者转让
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条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
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条例还规定了合同自愿备案制度。不备案不影响著作权的效力,但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著作权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
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在进行权利交易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著作权人能够到国家机关进行合同
备案,并取得证明,无疑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保证交易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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