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贷款获取发展资金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
本报郑州10月30日电(记者潘志贤)记者今天下午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民办高校获得多项“公办待遇”,民办学校可以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计委等9个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该意见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按规定经过批准,民办学校也可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但不搞一校两制。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应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教学管理。
今后,河南省将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以及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对于经教育部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今后将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同时,民办高校还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
据了解,该省对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民办高校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意见规定,民办高校还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将创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累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建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民办高校一律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教育储备金,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其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另外,该省将进一步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禁止民办高校乱发招生广告、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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