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杜丁)《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在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7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开学8-15天以内的,扣除费用的比例上升到30%;开学16-30天,则要扣除50%;开学30天以后 ,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办法还规定,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学校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据介绍,本办法除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高等学校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班也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收退费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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